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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重伤9岁幼女罪犯伏法 “宽”还“严”引争议
2008年03月26日 11:11:12 来源:法制日报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曾经存在一些争议

    吉林高院:对如此犯罪没有“宽”只有“严”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4日对徐歧彪残害幼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今日(25日)上午,徐歧彪被执行死刑。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徐歧彪毕竟没有害及人命,可判处死缓。吉林省高院今日(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此观点阐明:“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这是维护和谐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德斌在今天(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以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歧彪属于严厉打击范畴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5月10日11时许,罪犯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某小学附近,发现9岁女童冯某放学回家,遂以搭便车及给食物为名,将被害人骗到自己的摩托车上。当日13时许,徐歧彪趁冯某吃东西时,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从背后捆绑住冯某的双手,将其强奸。事后,徐歧彪惟恐被冯某认出自己,持卡簧刀将冯某的双眼扎伤。经法医鉴定,冯某眼外伤构成重伤,四级伤残。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义愤填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令人发指。(徐强 郭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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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向砺寒  作者:徐强 郭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