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法治在线讯(张献文)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10多年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而今又伙同他人为卖淫女提供场所卖淫的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99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逮捕。)在澧县城关镇与同案人刘某、牛某(均已判刑)、杨某(在逃)闲聊时,李某讲同村有两个女的在外面卖淫有钱,去搞她们的钱,其余三人均表示同意。1997年2月1日凌晨1时许,李某、杨某、刘某、牛某从李某家携带两把弯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同村4组毕某、王某夫妇屋外,蒙面后杨某、刘某将门踢开进入毕家,杨某、刘某用刀比着毕、王夫妇,李某、刘某在屋内翻找财物,共获现金1900元、金戒指三枚、金耳环一副、金手链一根、皮衣一件等财物。李某等人将毕、王夫妇捆绑、封嘴后逃离现场。
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小杰”承租同案人孙某(另案处理)等经营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亚西亚休闲会所三楼贵宾区,为卖淫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小杰”负责联系卖淫女后由李某管理,所得嫖资由亚西亚休闲会所、李某、“小杰”以及卖淫女按约定分配。2010年10月1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等容留王某(女)等数名卖淫女在亚西亚休闲会所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每次收取嫖资320元,与小杰共赚了8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为卖淫女提供场所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