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法治在线讯(文爱梅 阳永恒 林欣茹)他人银行卡遗留ATM机,顺手从中取走现金8000元,自以为占了大便宜,没想到最终得到的却是法律的惩罚。
今年2月14日8时40分许,阳某在湖南省衡东县石湾农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内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且银行卡还处于等待运营中。阳某查询后,发现该卡余额30000多元钱,于是顿起歹意,分四次,每次取款2000元,从该银行卡中共取走现金8000元,后携款逃离现场。
2011年2月21日持卡人刘某发现银行卡丢失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的监控录象当日便将阳某抓获。2011年4月11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阳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提醒人民群众: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若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忘ATM机内,应主动提醒或把银行卡交到银行,千万不要贪图不义之财,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份出台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