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法治在线讯(黄传祥 刘 略)日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判决两起非法经营烟草案,分别判处苏某、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自2009年以来,擅自从湖南、湖北等地收购烤烟叶。2010年2月1日晚,澧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后,会同澧县公安局、澧县工商局联合对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在澧县金罗镇火车站附近被告人家中,当场查获烤烟叶5000公斤,货值32342元。查获假冒香烟549条,货值24985元。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57327元。
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苏某、彭某和周某(未归案)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三人合谋,共同出资,非法从吉林省德惠市以每公斤3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烤烟叶16.4吨,货值159600元。2010年11月9日,被告人苏某押运该批烤烟叶途径澧县时,被澧县烟草专卖局和澧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彭某和黄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搅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情节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苏某、彭某二人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均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