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一人事局调配安置科长受贿24万元被判缓刑
2009-07-01 09:10 湖南法治在线
湖南法治在线讯(通讯员李慧芳 实习记者王欢)6月22日,湘潭市某人事局安置科原科长刘某因受贿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7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人事局安置科原科长刘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立案侦查;同年9月12日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军转干部安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查办刘某受贿一案,是该院积极响应省检察院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又一战果,表明了该院坚定地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心。
4月7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刘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和立功行为,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好,岳塘区人法院日前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通讯员李慧芳 实习记者王欢] [责任编辑:金 戈]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主题:
网友评论